(2017)黑05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波与被告鲁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鲁志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民初298号原告王晓波,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鲁志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晓波与被告鲁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波诉称,2016年3月16日,债务人鲁利强、刘春营夫妻二人因资金短缺以小佳河镇宏光村35亩土地抵押向我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月利率为1.5%。并约定逾期未还款按日收取2%的违约金。为保证其还款,被告鲁志军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今合同已到期,债务人鲁利强、刘春营已联系不上,经多方证实下落不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200元(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逾期违约金另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鲁志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鲁利强、刘春营向原告王晓波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月利率为15‰,如到期后不能偿还借款,逾期部分除利息外按日收取2%的违约金,保证人为被告鲁志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摁手印。此款逾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7200元(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从2016年3月16日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原告的利息为7200元(40000元×15‰×12个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鲁利强、刘春营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鲁志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付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利息7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0‰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对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双方没有约定,故被告鲁志军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鲁志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鲁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波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7200元,合计47200元;并从2017年3月17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鲁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丽人民陪审员 代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