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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振福、牛凤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振福,牛凤英,辉县市胡桥乡时小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振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凤英。原审第三人:辉县市胡桥乡时小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姬长银,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赵振福因与被申请人牛凤英及原审第三人辉县市胡桥乡时小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赵振福申请再审的本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91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前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