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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英德市盛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盛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627号原告:英德市盛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邹家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儒。委托代理人:汪永刚,男,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现住深圳市。该公司员工。原告英德市盛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盛益贸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华鹏钰建筑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白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益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思敏、被告华鹏钰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益贸易公司诉称:原告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向被告提供混凝土泵车租赁泵送用于英德碧桂园一期,2016年11月4日原、被告对上述供货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原告结余应收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75395元,双方均在对帐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原、被告对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5395元,以及从2016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直至被告付清货款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盛益贸易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信用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账确认单;原告账款明细表;被告华鹏钰建筑劳务公司答辩称:我方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利息我们是签了合同了,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华鹏钰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5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泵车将其购买的混凝土运至位于英德碧桂园一期示范区施工工地进行灌浆建设楼房。预计工期3个月。预计泵送方量大约5000立方米。结算方式:三个月一次性结算。支付期限,双方在结算帐单签字确认后,在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所有租泵款。合同无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用泵车为被告服务。2016年11月4日,原、被告经对帐,结算得被告仍欠原告混凝土泵车租赁款175395元。本案案由原定为买卖合同纠纷,现更正为租赁合同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案由原定为买卖合同纠纷,现更正为租赁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对帐确认单反映及庭审笔录,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被告欠原告货款175395元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诉请的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由于双方无约定,故可从结算之日起即2016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欠原告英德市盛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5395元及利息(利息以17539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日止)。本案受理费1903.95元,由被告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傅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附英德市人民标的款账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请在汇款单的备注栏注明案件案号,否则,无法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