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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儒林申请执行廖光强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儒林,廖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孙儒林,男,汉族,1946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大风乡灯包村四组72号。被执行人:廖光强,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来仪乡火山村二组6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4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廖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光强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廖光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光强有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三段53号壹品江山5幢3单元2层3号房产(建筑面积131.18平方米,房产证号:201104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光强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三段53号壹品江山5幢3单元2层3号房产(建筑面积131.18平方米,房产证号:2011049**)。二、被执行人廖光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廖光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廖光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