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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柱与张文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柱,张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财保15号申请人:谢柱。委托代理人:谢芳。被申请人:张文丽。申请人谢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丽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谢柱已提供25000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文丽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谢柱预交,待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安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