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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振英、秦敢、秦南洋申请执行姜远顺、韩洪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英,秦敢,秦南洋,姜远顺,韩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英,女,193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申请执行人:秦敢,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秦南洋,男,1990年6月9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垒,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远顺,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韩洪荣,女,192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方明,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振英、秦敢、秦南洋申请执行姜远顺、韩洪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187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了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存款,本案申请人在诉讼保全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新生街96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申请人并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3、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甲方)与被执行人(乙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如下:甲方8人在申请执行乙方(2013)云民初字第3257、3258、3260号民事判决书三案中,甲方和乙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三案执行案款叁拾万元整。二、剩余执行案款乙方保证在2017年11月31日前付清。三、乙方保证不对向甲方支付的叁拾万元案款进行查封。四、在乙方付清完三案执行案款前,甲方继续查封乙方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新生街96号、房号分别为市000720和市000721的房产。五、三案执行费等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六、甲方8人授权并确认将本协议约定的叁拾万元案款打入甲方8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垒银行账户下,卡号为:62×××77。乙方将上述款项打入蒋垒银行帐下后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条义务。七、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叁拾万元案款后,甲方暂时撤回在2017年8月2日对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新生街96号、房号分别为市000720和市000721的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八、如乙方不履行支付剩余案款的义务,甲方除继续拍卖上述查封房产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将30万元给付申请人。4、2017年7月27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