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与贵州怡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陈洪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贵州怡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陈洪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970号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组**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勤,该站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宏,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贵州怡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2单元9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茹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洪强,男,1972年1月23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怡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陈洪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肖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蒋雨婷(代)书 记 员 邵 曦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