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佰玲与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佰玲,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79号申请执行人:张佰玲,女,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慧,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86号,法定代表人:姜耀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佰玲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6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