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华豫虎王车有限公司、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华豫虎王车有限公司,崔某某,赵某某,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53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法定代表人李怀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曲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豫虎王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崔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华豫虎王车有限公司、崔某某、赵某某、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