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陈友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陈友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17号原告:王彩云,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陈友付,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彩云与被告陈友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彩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