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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陈友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陈友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17号原告:王彩云,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陈友付,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彩云与被告陈友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彩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