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于某1、于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1被执行人于某2被执行人于某3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4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51号3栋2单元501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于某1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47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