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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元诉被告李四洪所有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元,李四洪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30民初195号 原告李士元,女,1952年7月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委托代理人段宏猷,男,1977年12月27日生,教师,云南洱源县人,住洱源县邓川镇新州街18号。系原告婊侄。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四洪,男,1959年8月5日,白族,农民,云南洱源县人。 委托代理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元诉被告李四洪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元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就纠纷达成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士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士元负担。 审 判 长  何嵋昆 人民陪审员  杨 翊 人民陪审员  马福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