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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继民与安徽恒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民,安徽恒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926号原告:韩继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恒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家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继民与被告安徽恒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韩继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继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由韩继民负担。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