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谭金云与舒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金云,舒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55号申请人谭金云,男,汉族,1954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舒毅,女,仫佬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本院受理原告谭金云与被告舒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作出(2017)湘0302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告舒毅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30万元。经查,原告与被告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舒毅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湘潭市华盈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响水乡石马村0101001、0201001、0301001、0401001号(潭房权证号字第2014034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向俊超审 判 员 杨同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子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