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振发与于德明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发,于德明,周全辉,徐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发,男。被执行人:于德明,男。被执行人:周全辉,男。被执行人:徐新东,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8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德明、周全辉、徐新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98000元,未履行标的117000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2870元)。在执行过程中,除己执行到位的81000元外,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