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代勇、张玉林等与陈开忠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代勇,张玉林,陈开忠,杨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29号原告:孙代勇,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张玉林,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开忠,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杨俊(系被告陈开忠之妻),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孙代勇、张玉林与被告陈开忠、杨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代勇、张玉林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代勇、张玉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贾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莹莹书 记 员 薛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