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汪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汪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725号原告:杨某。被告:史某。被告:汪某。被告:许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汪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中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关 静书 记 员 姚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