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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汪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汪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725号原告:杨某。被告:史某。被告:汪某。被告:许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汪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刘中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关 静书 记 员 姚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