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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军,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军,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梅,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段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军申请再审称,2015年11月以前我多次找到单位餐厅经理,要求给我发放全工资,但是单位不给,只发单位认为的病假工资,其实就是最低生活费。2015年11月我单位在我增补工伤认定申请书上造假。由于单位两次造假材料,报送于东城鉴定委员会鉴定我延长停工留薪期工资,势必受到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仲裁裁决,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延长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工资30000元,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福利餐券2400元。肯德基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关于再审情形之规定,肯德基公司已依法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存在拖欠及需要支付差额的情形。肯德基公司依规无需向申请人发放餐券福利。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段军向本院提交了(2016)京0101行初787行政诉讼卷宗共计62页,作为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本案中,段军的停工留薪期于2015年11月底届满,因段军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法定停工留薪期期满前3日内向肯德基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故段军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2016年7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因肯德基公司同意再次启动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程序,故该公司应自此时起参照上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的规定执行。段军要求肯德基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肯德基公司规定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按照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工时为依据发放工作餐补,工伤员工不享受此福利。故,段军主张的餐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段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向本院提交的卷宗依法不属于本案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段军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