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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平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184号原告:李平,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位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组织机构代码2207231044269。法定代表人:李春艳,村主任原告李平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李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