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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健雄与王国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雄,王国帮,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846号原告:徐健雄,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剑阁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冬晨,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帮,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天津市宁河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五层第575-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710226。法定代表人:郭玲。原告徐健雄与被告王国帮、第三人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雄撤回对第三人天津腾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