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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赖勇、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勇,张红,蔡从群,张映远,肖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赖勇,男,生于1970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红,男,生于1981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蔡从群,女,生于1986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映远,男,生于1950年9月,汉族,不识字,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肖桂花,女,生于1957年9月,汉族,不识字,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赖勇与张红、蔡从群、张映远、肖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