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合肥金牛康诺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金牛康诺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张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金牛康诺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合肥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26楼,组织机构代码59866529-2。法定代表人:张伏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1号办公楼A区109室,组织机构代码56496165-9。法定代表人:郑西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8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8300831-0。法定代表人:沈光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座2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894312-8。法定代表人:张孝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孝新,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金牛康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张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553600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诉讼费1996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4135元,合计32077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6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联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张孝新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2077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6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