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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生与被告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赵岳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生,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赵岳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402号之一原告:李宝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祥,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岳儒。被告: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4号104楼。法定代表人:赵敏科。被告:赵岳儒,男。原告李宝生与被告陕西金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赵岳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宝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14元,本院减半收取29457元,由原告李宝生负担。。审判员 秦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月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