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397号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夏某某,男,约48岁,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欠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被告承揽的装修工程活交我施工。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房主已结清。其发包给我做的工程于2015年2月17日结算,总共欠7000元。经无数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不给,提起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某没有提交被告夏某某个人信息,被告夏某某身份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被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 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保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