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陈立刚、应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陈立刚,应伟斌,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665号原告: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1号。负责人:李献平,行长。被告:陈立刚,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应伟斌,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112号一楼东面。法定代表人:朱贤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告陈立刚、应伟斌、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