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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陈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陈奎芳,王良,王意,陈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7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代表人徐雷,行长。被执行人:陈奎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奎宝,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与陈奎芳、王良、王意、陈奎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2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