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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赵开宏、钱加琴等与扬州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开宏,钱加琴,赵静,扬州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李峰,高邮市俊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开宏,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加琴,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静,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皮坊街3号琼花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明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南路城南经济新区文游南路659号。法定代表人:赵启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李峰,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开发区。原审被告:高邮市俊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开发区文游北路高邮港内。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赵开宏、钱加琴、赵静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高邮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李峰、高邮市俊峰建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9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向上诉人赵开宏、钱加琴、赵静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期限届满,上诉人赵开宏、钱加琴、赵静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开宏、钱加琴、赵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松审 判 员  王 晗代理审判员  袁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