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亮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365号被执行人李亮华,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李亮华犯盗窃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李亮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李亮华未履行缴纳罚金和退赔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7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亮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亮华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亮华在银行无任何存款。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亮华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亮华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李亮华本人和其联系方式。本院邮寄给被执行人李亮华的信件被邮电部门以“收件人外出”为由退回本院。另查,被执行人李亮华因欠债较多,其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苏建花园38幢1103室及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八仙城花苑2幢306室的房产已被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强制拍卖偿还债务。现被执行人李亮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亮华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计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电部门的退信批条、图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李亮华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亮华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亮华有可供执行财产。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李亮华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李亮华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