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付海涛与王大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涛,王大鼎,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206号原告:付海涛,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大鼎,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娟,女,工作单位平阴县孝直镇小学。原告付海涛与被告王大鼎、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付海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海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原告付海涛负担。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