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退休职工,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退休职工,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13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8号3单元202户房屋归张某所有,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执7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生审判员 桂文全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