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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41号原告:任某,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某,又名刘苏国,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沛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