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41号原告:任某,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某,又名刘苏国,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沛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