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杨艳芬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3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艳芬,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杨艳芬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8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杨艳芬申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公开该局在接到报案后,对案件排除刑嫌调查取证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此系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杨艳芬的起诉并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艳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杨艳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