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金程华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程华,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725号原告:金程华,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钱炜,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程华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程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程华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金程华负担。代理审判长 彭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丁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