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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金程华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程华,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725号原告:金程华,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钱炜,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程华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程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程华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金程华负担。代理审判长  彭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丁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