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利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利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41号罪犯黄利盛,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利盛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824元,追缴所得赃款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利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7年1月10日因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管控物品,扣教育改造分20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24524元(电子票号:2659150、01015841),财产刑已履行完毕。(该犯判民事赔偿,原来缴款10500元的发票均开成罚金,本次缴款23324元,为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利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至2026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