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传斌与谈国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传斌,谈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49号申请人:谢传斌,男,汉族。被申请人:谈国权,男,汉族。申请人谢传斌因与被申请人谈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传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谈国权的银行存款40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谢传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费,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谢传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谢传斌名下所有的粤J×××号小型轿车。二、在人民币40191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谈国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