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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田文学申请执行姚冉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学,姚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8号申请人:田文学,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东王堂村*组。被执行人:姚冉冉,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煤山办事处骑庄*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田文学申请执行姚冉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