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田文学申请执行姚冉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学,姚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8号申请人:田文学,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东王堂村*组。被执行人:姚冉冉,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煤山办事处骑庄*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田文学申请执行姚冉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