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与姚慧娟、沈永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姚慧娟,沈永敏,刘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55号之二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负责人:周建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锋,系该行员工。被告:姚慧娟,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沈永敏,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现羁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被告:刘静,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诉被告姚慧娟、沈永敏、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14元,减半收取计2807元,由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荧娜·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