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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文忠与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忠,折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5602号原告:谢文忠,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镇。被告:折孝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镇。原告谢文忠与被告折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折孝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文忠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折孝军偿还其借款50万元及其从2013年10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折孝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前保全费30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共借款50万元,后被告折孝军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其出具本案50万元的借款单,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被告从未还本付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当庭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民事裁定书及保全费票据各一份,用以证实借款事实及因本案诉讼支出诉前保全费3020元。被告折孝军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被告折孝军欠原告借款50万元属实。被告折孝军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诉讼不作为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折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文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从2013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前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折孝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