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民委员会与王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民委员会,王树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601号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于店屯,法定代表人:刘斌,该村村长。被告:王树广,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树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树广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树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秀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