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丁从林与镇江市丹徒区江心镇畜牧兽医站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从林,镇江市丹徒区江心镇畜牧兽医站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857号原告:丁从林,男,194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裔延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江心镇畜牧兽医站,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江心镇。原告丁从林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江心镇畜牧兽医站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丁从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