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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红飞、夏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飞,夏忠华,夏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飞,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夏忠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夏贤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陈红飞与被执行人夏忠华、夏贤德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红飞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3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忠华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中兴路75号407室不动产。被执行人夏贤德承诺每月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夏忠华、夏贤德目前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7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