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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治荣与余宁燕、车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荣,余宁燕,车伟华,江西家纳丝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455号原告黄治荣,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曾清玲,修水县义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师工作者。被告余宁燕,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修水县。被告车伟华,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志坚,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江西家纳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时代华庭1栋7号铺面。法定代表人涂翌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西区八一路旁。法定代表人唐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工业园吴都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荣与被告余宁燕、车伟华、江西家纳丝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治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黄治荣负担。审 判 长  苏家发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人民陪审员  樊孝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芷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