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治荣与余宁燕、车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荣,余宁燕,车伟华,江西家纳丝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455号原告黄治荣,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曾清玲,修水县义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师工作者。被告余宁燕,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修水县。被告车伟华,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志坚,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江西家纳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时代华庭1栋7号铺面。法定代表人涂翌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西区八一路旁。法定代表人唐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工业园吴都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荣与被告余宁燕、车伟华、江西家纳丝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家纳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治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黄治荣负担。审 判 长 苏家发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人民陪审员 樊孝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芷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