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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向忠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向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向忠,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向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林向忠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购置的位于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沟的杨树砍伐。经鉴��,被砍伐杨树材积36.683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许某、吕某、马某、李某、赵某、张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立木材积鉴定书;汝阳县林业局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向忠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被告人居住村委意见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林向忠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向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宁  念  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晓生(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