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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立芳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芳,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97号原告:吴立芳,女,1992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周军,男,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原告吴立芳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立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按期还款为由,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吴立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