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长印与张洪君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印,张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印,男,1957年7月20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洪君,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刘长印与被执行人张洪君之间债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长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6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洪君共有(杨玉霞名下)位于延吉市公园路3444号梨花苑小区5号6单元202室的房屋,因该房屋在银行有贷款抵押,余额较少,不适合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悬赏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