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95号原告:林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侨,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结收8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