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庄严与吉林市龙电集团龙图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严,吉林市龙电集团龙图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庄严,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林安胡同1-3-32号。被执行人吉林市龙电集团龙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宇,该公司总经理。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市劳人仲字(2017)第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91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该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市劳人仲字(2017)第7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卫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