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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洁莹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0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洁莹,女,汉族,1997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洁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洁莹在北京市丰台区南窑3号2楼1单元2807其承租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丽、杨帆等3人吸食冰毒。被告人陈洁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洁莹于2016年7月21日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洁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洁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洁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洁莹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洁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琳-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