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民申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青川县木鱼镇文武村第一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青川县木鱼镇文武村第一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5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200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法定代理人:丁某(李某之母),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川县木鱼镇文武村第一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木鱼镇文武村一社。法定代表人:丁兴兵,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青川县木鱼镇文武村第一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贾 欢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良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