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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戈世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世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戈世文,曾用名戈诗文,绰号“煤气文”,男,198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广水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世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戈世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戈世文在广水市广水办事处第二高级中学对面一家叫“十元旅社”的旅馆四楼,以二十元房费开了一间房,由雷某(31岁)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被告人戈世文与雷某及雷某邀约的熊某(27岁)、景某(29岁)共四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在该房间吸食毒品。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戈世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戈世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尿液抽样取证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景某、雷某、熊某的证言;3、被告人戈世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戈世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戈世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戈世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玖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小珺 关注公众号“”